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必须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创新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形式:实践教学涵盖学生参与的所有实践活动,主要有实验(包括上机训练)、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 实践教学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践训练相融合,教学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时间计划与培养方案相统一,坚持德、能、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的依据:
1.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人才能力培养目标、实践教学内容和任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实践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和根本依据。
2.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是实践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内容包括:实践目的和任务;实践内容和要求;实践程序、时间分配和场所;对学生的要求;检查和考核的办法。实践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内容编写,经教务处审批之后执行。实践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报教务处审批。
3.实践教学计划。它是进行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分为实验(包括上机训练)计划、实训计划、实习计划、毕业设计(论文)计划、社会调查计划等。实践教学计划由任课教师拟定,教研室和系主任审定,教务处审核备案。实践教学计划审批后,如需增减项目、改变学时和内容,需经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审批。
4.实践教学指导书。它是实践教学项目的操作指南,分为实验指导书、实训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指导书应与教材统一配套,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编写。
5.实训教材。实训教材是相关专业实践教材体系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教材的开发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联合企业专家资源,以工作流程为导向,以工作项目为驱动,确保实训教材的实用性。
6.上级相关文件和我院教学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践教学研究:院系两级要积极探索建立理实统合、教练融合、工学结合、校企联合的教学模式,推进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创新;改革实践教学考试考核方式,探索建立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新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活动,研究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建设、实践教学项目设置与更新、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创新、实训指导书的编写和实训教材的研发等。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实践教学由学院统一领导;教务处负责过程监控与综合协调,实训中心负责专业实验室、专业实训中心和院外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发展规划,建设与专业要求和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各专业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职责
第九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院级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组织各系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研发校本实训教材,并对其进行审定。
3.了解掌握和研究处理实践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经费预算、耗材购置计划和报销的审核。
5.对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践教学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评选和表彰实践教学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指导各系搞好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
7.与学院人事处共同进行实训指导教师的聘任审核。
8.组织学生技能等级考试,颁发证书。
9.对系部上报的实验、实训和实习数据进行汇总,按时完成学院实践教学报表。
10.统一印发实践教学日记本和实验实习报告纸。
第十条 实训中心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和各系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全院实验室、实训室和专业实训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协助各系做好院内实验室、实训室和专业实训中心建设的论证、设计,参与采购、施工、验收等工作。
3.协助各系进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规划和签约工作。
4.协助各系做好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改造工作。
5.负责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和物品的登记、建账及监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 制定本系实验室、实训室和专业实训中心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实验室、实训室和专业实训中心规划和建设工作。
2.根据专业及教学特点,组织制订实践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书,并进行初审。
3.制订实践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计划执行。
4.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院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院外实践教学基地。
5.认真选择实践教学场所。常规实验、实训原则上安排在院内实验室、实训室进行;对确需在院外进行的实习,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践场所。
6.研究、检查、指导实践教学工作,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7.做好实验实训指导及辅助人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8.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学院核定的实践教学经费。
9.做好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和规范操作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10.处理实践教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并及时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各系教学办职责
1.负责根据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及时向系部提出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发展与建设计划。
2.负责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和完成实践教学计划。
4.负责院内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协调与安排。
5.负责向系部提出实验、实训、实习所需材料采购计划。
6.负责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的职责:
1.承担全院与本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有关的实践教学和学生技能考证工作。
2.根据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准备好实验实训用品,保证实践教学顺利运转。
3.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及仪器设备、设施、用具、用品等安全工作;推行实践教学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实验、实训、实习教学运行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院资产安全。
5.做好实验室、实训室、专业实训中心的环境保洁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一节 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包括上机训练)是结合理论教学开展的课堂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课前,任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时,任课教师应讲明实验实习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全程指导实验实训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过程指导,并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时,教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学生“实验日志”的记录情况。学生按要求整理好器材及实验场地,并做好必要的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
第二节 实训
第十九条 实训是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在学校控制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实训前一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经教研室、教学办、系部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实训实施计划应及时送实训室或专业实训中心。
第二十一条 在实训前一周任课教师应与实训指导教师一起参与教学实训仪器设备等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训前要召开动员会,明确实训计划、目的、意义、安全、组织纪律等相关事项,并将与实习有关的资料发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 实训指导教师以任课教师为主,任课教师有其他教学任务的应安排相关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训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应整理仪器设备,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训成绩由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共同参与评定。
第三节 实习
第二十六条 实习是把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锻炼学生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活动。实习以不同的依据可划分为不同形式,主要有顶岗实习、毕业实习、见习等。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由任课教师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提出计划,经教研室、教学办和系部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习企业、单位由系部负责联系。要做好实地调研,确保实习企业、单位能满足实习内容需要,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会,认真布置实习的时间、内容、任务、安全和纪律等相关事宜,并准备好有关实习资料、实习手册和实习报告纸。
第三十条 实习需安排专门指导教师,协助企业、单位管理学生,做好学生住宿、饮食、实习内容、安全、纪律和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并指导学生完成布置的作业;对于分散实习要进行巡回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实践,并检查和督促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将实习日记(卡片)、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交系部。实习日记和报告由指导教师评阅,综合实习鉴定得出的实习成绩为实践教学单列成绩。
第四节 社会实践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实践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践教学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践课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时可配备专门实践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协助。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都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实践课中不能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三十五条 实践课进行前,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如有必要应提前试讲试做。
第三十六条 实践课开始后,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操作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有关要求者,有权终止其上实践课。
第三十八条 实践课后,实训指导教师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实践课结束后,教师要对实践课完成情况向系部写出书面总结。实习的书面总结报教务处教学科、督导室各一份。
第三十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做好清理卫生工作。
第二节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未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带队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管理安排,尊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系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请假或旷课时间超过实践教学时间三分之一的学生,在补修缺课(实践课)环节后再给予评定成绩。
第四十四条 要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写好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总结,按时完成课程设计、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要在指导老师的指挥下,做好实验实训场所环境卫生。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四十六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实践教学不得免修,成绩不合格不准补考,不合格者予以结业,不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由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由系部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五等级制,即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时要注意征求实习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实习成绩单列,记入学生成绩单。
评定成绩参考下列标准:
1.优秀: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习材料,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考核时能比较圆满的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优秀。
2.优良: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系统,能运用学过的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良好。
3.良好: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实习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总结得一般,基本能运用学过的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
4.合格:完成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总结的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虽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5.不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实习报告中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现象且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随专业课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绩记入专业课总分,公益服务实践课成绩记入政治课成绩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