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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实训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管理规划;

(二)负责与环保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处置手续,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

(三)各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协调及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暂存管理的责任部门,须根据本部门危险废弃物特点,制定相关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须严格执行学院和二级学院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前,须经过危险废弃物收集、储存的相关培训和考核,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结合本实验实训室特点,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各实验实训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

第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区域应保持阴凉、通风,远离火源、热源、日晒、雨淋,存放区上方墙面须张贴危险废弃物名称、种类、“危险废弃物收集区域”安全标识等。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存放于实验实训室楼道等公共区域。

第七条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有机、无机化学废液

化学废液通常按照一般有机废液、含卤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进行分类,使用25L专用小口收集桶分类进行盛装,桶上明显位置粘贴实验废弃物标签,容量不超过容积的80%,封口需严密,不得渗漏,收集废液的容器下应有二次防漏设施(如托盘等)。由具体实验实训室负责废液的分类。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强酸、强碱废液必须先进行中和处理,再转移。

(二)一般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实验样品、化学试剂瓶等。固体废弃物要密封包装后分类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明显位置粘贴实验废弃物标签,并按要求注明相关信息。

生物实验废弃物(培养器皿、吸管、试管、手套、针头、注射器等)需先进行灭菌处理,然后再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

(三)剧毒化学废液或固体药品

实验实训室产生的剧毒废液、剧毒固体药品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进行存放,容器外明显位置粘贴实验废弃物标签。不可将几种剧毒废液混放在一个容器中。不可将剧毒废弃物混入普通废弃物收集容器中。

(四)动物尸体

动物尸体需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然后装入塑料袋进行密封,做好相关信息标识,放置在专用冰柜中保存,后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定期上门回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混入普通垃圾中,也不可将生活垃圾或其他与危险废弃物不相关的物品置于危险废弃物中。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系环保、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一)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废液桶无盖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的;

2.标签信息不完善的;

3.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的;

4.装填太满,容易外溢的。

(二)固体废弃物不合要求

1.将普通生活垃圾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的;

2.标签信息不完善的;

3.污染的实验用品未按要求密封、包装的;

4.生物实验废弃物未按要求进行灭菌、灭活处理的。

(三)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